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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须知

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

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

(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自身建设,规范会员管理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青少年体育运动事业的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并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照本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并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负责执行会员管理、发展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五条 鼓励本会会员发挥监督作用,对本会会员管理工作和会费收取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会员类别

第六条 根据《章程》规定,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从事青少年体育及相关行业和提供配套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包括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校、少儿体校(业余体校)、单项体校、体育中学、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体育俱乐部、青少年营地,及从事青少年体育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

单位会员分为普通单位会员、高级单位会员、理事单位。

个人会员是支持本会发展的青少年体育工作者和社会各领域有突出贡献的知名人士代表,及参加本会比赛、培训、交流、冬夏令营等活动的青少年儿童。

第七条 每个会员单位推荐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代表本单位利益、履行会员职责,并书面报本会秘书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或愿意对本会工作提供支持,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成为会员。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条 普通单位会员在享有《章程》规定基本权利外,享有以下服务:

(一)获得本会颁发的单位会员证书,并享有和使用“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会员单位”荣誉称号和身份;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比赛等活动和标准认证服务;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国际国内交流、论坛等活动,并在同一活动中享受2个优惠名额;

(四)获得承接本会举办的比赛、培训等活动,进行业务合作的机会;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行业信息、事业与产业发展、资金与项目扶持、项目申报等政策信息与咨询服务,并通过本会渠道向国家有关部门、领导反映单位呼声、意见建议,帮助反映诉求、解决问题;

(六)对会员单位建设发展和举办的相关活动,给予配合、指导与支持;

(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年会等会员联谊活动,收费项目将给予优惠;

(八)可共享本会的行业调查研究结果;

(九)可在本会官网进行宣传展示,每年发布12条会员动态信息。

第十一条 高级单位会员除享有《章程》规定基本权利和普通单位会员所享有的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服务:

(一)获得本会颁发的会员单位牌匾,并享有和使用“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高级单位会员”荣誉称号和身份;

(二)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国际国内交流、论坛等活动,并在同一活动中额外获得3个优惠名额;

(三)获得每年度1人次免费参与培训的资格(不含交通、食宿费);

(四)参与本会研究、评审、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的机会;

(五)获得承接本会举办的比赛、培训等活动,进行业务合作的机会;

(六)获得参与本会分支机构委员提名的机会;

(七)会员单位网站可与本会官网、公众号链接,在官网动态展示会员单位名称;

(八)可在本会官网会员板块每月发布2次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理事单位除享有基本权利和高级单位会员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服务:

(一)获得本会颁发的理事单位牌匾,并享有和使用“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理事单位”荣誉称号;

(二)为单位会员代表颁发个人会员和理事证书,以理事身份参加社会和本会活动,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三)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国际国内交流、论坛活动,同一活动中享受额外10个优惠名额;

(四)获得每年度额外3人次免费参与培训的资格(不含交通、食宿费);

(五)年度1次15天的官网固定位置广告展示;

(六)优先承办本会比赛、培训、论坛等活动并与本会进行合作;

(七)优先在本会比赛、培训、论坛等活动中进行宣传展示,优先和优惠赞助本会比赛、培训、论坛等活动。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民非社会组织在本会担任理事单位的,享有《章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相应服务权益。

第十四条 本会个人会员面向大众,年龄不限,18岁以下需绑定监护人入会。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服务:

(一)获得本会颁发的个人会员证书(电子证书);

(二)获得普通个人会员身份,享有官网在线讲座、培训视频的点播权;

(三)优先和优惠报名参加本会组织的比赛、冬夏令营、培训、交流、论坛等活动,每年以会员身份报名参加会员活动2次;

(四)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的等级标准认证等服务。

第十五条 本会分别授予具有专业技能、行业影响力的人士专家个人会员、名誉个人会员的称号,在官网开设专栏对其成就进行介绍。

第四章 入会程序与会员管理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本会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简要介绍。

(三)个人会员提交有关材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简要介绍。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按照标准缴纳会费;

(六)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同意其入会;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补充修改资料。决定接纳申请单位或个人为本会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员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录。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会费的收取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依照本会《章程》、《会费缴纳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缴纳标准:

(一)普通单位会员分每年1000元和3000元两档。每年1000元仅限于区县级体校、体育传统学校和体育社会组织,以及小微企业机构;

(二)高级单位会员每年10000元;

(三)企业理事单位每年30000元;

(四)普通个人会员及专业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二十六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缴纳。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以汇款的方式缴纳会费,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联合会财务部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由财政部监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二十八条 会费收据一经开出,概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退费申请。

第二十九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账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三十条 缴纳方式

收款单位名称: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官园支行

银行帐号:01090503000120105187042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联合会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