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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儿羽毛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考试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青少儿羽毛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的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建立高素质的考试官队伍,规范考试官的管理,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合会颁布的《青少儿羽毛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T/CSSF 001—2020]团体标准及《青少儿羽毛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应用。

第三条  经联合会培训考核认证的青少儿羽毛球运动技能等级考试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热爱羽毛球事业,投身青少儿羽毛球运动推广的从业人员,均可参加联合会组织举办的青少儿羽毛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考试官考核,通过考核后可获得联合会认证的青少儿羽毛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考试官资格。

第五条  承担联合会青少儿羽毛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的考评人员必须持联合会认证的青少儿羽毛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考试官证书。

第六条 考点单位组织承办青少儿羽毛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须聘请联合会认证的青少儿羽毛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考试官负责考评工作。

第七条  联合会负责考试官的认证管理,制定培训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试官培训、建立考试官队伍等。

第八条  经联合会批准授权的省市推广单位可申请组织承办考试官培训考核。


第二章 考试官的培训及考核

第九条 青少儿羽毛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考试官根据负责考核的阶段与内容,由低至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完成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可以获得相应等级的考试官证书。

第十条 考试官证书由联合会统一颁发和管理,分电子版和纸质版,两者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热爱羽毛球运动,可以报名参加初级考试官培训;

第十二条 年满18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中级考试官培训:

(一)获得初级考试官证书并承担初级考试官评定工作三次及以上;

(二)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授予的羽毛球五级(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获得联合会授予的羽毛球D级及以上教练员证书的;

(四)获得羽毛球二级裁判员证书;

(五)全国高等院校羽毛球专项教师并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 年满18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考试官培训:

(一)获得中级考试官证书并承担中级考试官评定工作五次及以上;

(二)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授予的羽毛球四级(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获得联合会授予的羽毛球B级及以上教练员证书的

(四)获得羽毛球一级及以上裁判员证书;

(五)全国高等院校羽毛球专项教师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六)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授予的羽毛球运动健将及以上称号的。

第十四条 初级考试官培训不少于 6 学时,中、高级考试官培训不少于24学时;考试官应当不断加强考评知识和技能学习,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由联合会组织的青少儿羽毛球项目相关培训,每次培训学习不少于 6 个学时。

 

第三章 考试官的使用

第十五条 考点单位应当按以下要求选用考试官,等级评定成绩方为有效:

(一)等级评定对象为1至3级青少儿运动员的,至少配备3名高级考试官;

(二)等级评定对象为4至6级青少儿运动员的,至少配备3名中级考试官;

(三)等级评定对象为7至10级青少儿运动员的,至少配备3名初级考试官;

(四)等级评定对象涉及为多个阶段的,按最高级别考试官配备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每场等级评定考试应有1名考评组长,等级评定成绩单上必须有考评组长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考评组长经考点单位推荐,由联合会统一确定或选派,一般为当场等级评定考试中最高级别考试官。


第四章 考试官的工作

第十八条 考试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等级考试中涉及的发球、回击球和抛球等认定工作;

(二)考级运动员击球的规范性、弧度速度落点等;

(三)等级评定场地的划定,器材和设施设备的检查安置等;

(四)参加等级评定人员身份的核查;

(五)等级评定成绩的确认、统计和核算;

(六)等级评定涉及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考评组长负责:

(一)组织和协调整场等级考评工作;

(二)对考试官进行调配和分工;

(三)对等级考评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最终裁决;

(四)确认所有考级运动员的最终成绩。

第二十条 考试官应当在等级评定中:

(一)严格按照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开展工作;

(二)在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实施等级评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等级评定过程、结果的不正当干涉;

(三)对等级评定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依规做出警告直至终止评定的决定(终止测评的决定应经考评组长同意);

(四)统一着装并佩戴考试官证、章;

(五)考试官不得连续 3 次在同一考点举办的等级评定中担任考评组长。


第五章 考试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做到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开展等级评定工作,自觉维护考试官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会可停止考试官资格并撤销考试官证书,并列入联合会信用黑名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官证书;

(二)在开展等级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三)对可能影响做出公正结果未主动回避;

(四)违纪违法,受到行政处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青少儿羽毛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考试官管理工作由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秘书处负责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全国体育运动学 校联合会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