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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青少儿跆拳道裁判员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青少儿跆拳道项目赛事公平、公正,统一判罚标准,培养、建立和健全进一步促进跆拳道赛事的规范,建立健全联合会主办赛事的裁判员评判体系,提升裁判员评价和晋升标准,加强跆拳道裁判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联合会依据《世界跆拳道联盟竞赛规则》,结合已开展的青少儿跆拳道技能等级标准内容,以及青少儿赛事活动特点等基本情况,按照联合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跆拳道裁判员,是指从事青少儿跆拳道赛事执裁,且具备执裁能力并通过考核的裁判员。

第三条 联合会裁判员等级称号分为:A类裁判、B类裁判、C类裁判,三个等级。各级裁判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

(三)联合会有效个人会员;

(四)具有良好道德素养,身体健康,热爱青少儿跆拳道事业;

(五)熟悉青少儿跆拳道技能等级标准和竞赛活动体系;

(六)掌握《世界跆拳道联盟竞赛规则》和青少儿跆拳道竞赛技术规则,或经过培训学习并通过理论和实操考核;

(七)接受联合会的监督与管理,承担联合会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积极参与联合会组织的培训、比赛和研讨等活动。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 联合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联合会的领导下,负责裁判员的培训、考核、选派和处罚。

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1人、执行主任2人、副主任2-4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联合会可邀请聘任名誉主任人1人。名誉主任、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由联合会任命。委员由各项目推广单位推荐,联合会审批后通过。每届裁委会任期为4年。

第六条 裁委会将在联合会秘书处的统筹和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培训、考核裁判员、建立健全裁判员奖惩机制;学习研究国际跆拳道技术规则、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跆拳道技术规则、竞赛规则及补充规定。

第三章 技术等级标准

第七条 C类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联合会有效个人会员;

(二)年满 18 周岁以上;

(三)从事跆拳道赛事执裁工作1年以上;

(四)了解《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跆拳道竞赛规则》,掌握规则内容和执裁方法;

(五)能够胜任不同岗位裁判员执裁工作,总结执裁过程中的经验,积累执裁经历,接受高级别裁判员的业务指导,与高级别裁判员共同完成执裁工作;

(六)参加联合会主办青少儿跆拳道项目裁判员培训班,通过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

(七)具有联合会认可的跆拳道二段以上(含二段)段位。

第八条 B类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联合会有效个人会员;

(二)年满 18 周岁以上;

(三)从事跆拳道赛事执裁工作3年以上;

(四)了解《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跆拳道竞赛规则》,掌握规则内容和执裁方法;

(五)能够胜任不同岗位裁判员执裁工作,总结执裁过程中的经验,积累执裁经历,接受高级别裁判员的业务指导,与高级别裁判员共同完成执裁工作;

(六)参加联合会主办青少儿跆拳道项目裁判员培训班,通过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

(七)具备C类裁判员资格证书或持有联合会认可的其他组织颁发的裁判员证书,经联合会审核后,通过理论考试、实践考试成绩合格;

(八)具有联合会认可的跆拳道三段以上(含三段)段位。

第九条 A类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联合会有效个人会员;

(二)年满 25周岁以上;

(三)从事跆拳道赛事执裁工作5年以上;

(四)持有国家B类裁判员证书3年以上;

(五)了解《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跆拳道竞赛规则》,熟练掌握规则内容和执裁方法;

(六)能够胜任不同岗位裁判员执裁工作,总结执裁过程中的经验,积累执裁经历;

(七)参加联合会主办青少儿跆拳道项目裁判员培训班,通过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

(八)具备B类裁判员资格证书或持有联合会认可的其他组织颁发的裁判员证书,经联合会审核后,通过理论考试、实践考试成绩合格者;

(九)具有联合会认可的跆拳道四段以上(含四段)段位。

第十条 申请或晋升裁判员等级资格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联合会裁判员等级资格申请表;

(二)相应技术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等级证书;

(三)符合条件的段位证书;

(四)符合要求的相关执裁记录(比赛秩序册、裁判ID卡、赛事选调文件);

第十一条 拥有国家体育总局各单项协会组织颁发的国家级裁判员证书3年以上,承认《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跆拳道竞赛规则》的裁判员。经联合会审核后,可授予联合会A类裁判员。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经联合会批准同意,联合会青少儿跆拳道C类裁判员、B类裁判员、A类裁判员可由裁委会成员进行授课并监督考核,裁判员晋升则由裁委会报联合会备案,通过考核评定认证。

第十三条 裁委会对参加理论、实操培训考核成绩合格的裁判员向联合会秘书处核报,由裁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后,联合会复核批准公示。

第十四条 审批通过裁判员将在联合会官网公示并可在联合会认证平台查验。

第十五条 联合会青少儿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徽章由联合会统一监制、颁发。

第五章 培训与年审

第十六条 联合会青少儿跆拳道裁判员实行年审复训制,每年由裁委会进行一次年审工作,每两年举办一期复训。连续两期未参加年审复训的裁判员,将降级或取消其青少儿跆拳道裁判员等级资格。

第十七条 青少儿跆拳道裁判员两年内应参加不少于一次跆拳道赛事执裁和一次复训。

第十八条 获得相应等级的青少儿跆拳道裁判员,由裁委会负责审核,原则上每年12月-次年1月为年审期。

第六章 裁判员选派

第十九条 由联合会主办的各级青少儿跆拳道赛事,裁判员选派工作由裁委会推荐,联合会选派。

第二十条 各级裁判员被选派参加赛事执裁工作,前往赛区产生的交通费按出发地到赛区的实际费用,由承办单位依竞赛协议承担。裁判员出行按高铁二等座标准,超标部分由个人承担。比赛期间的食宿费由赛区承担,劳务费按照不低于300元/天标准,由赛区支付。

第七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A类、B类、C类裁判员可执裁联合会批复的各项区域性赛事;

(二)A类、B类裁判员可执裁联合会主办的各项赛事;

(三)A类裁判员可执裁联合会主办或承办的国际级赛事,或由联合会推荐执裁国际组织举办的国际级赛事;

(四)A类裁判员具有担任赛事技术代表、仲裁或裁判长的资格;

(五)参加联合会主办的各类裁判员培训及活动;

(六)获取执裁工作的劳动报酬;

(七)对于跆拳道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八)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裁委会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根据裁判员选调文件按时报到、出席裁判员集体活动;

(二)主动学习跆拳道规则,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执裁工作中公正、公平;

(三)主动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

(五)依照本管理办法,定期参加年审和复训;

(六)遵守赛区有关规定,服从裁判长管理;

(七)裁判员如参加其他组织主办的赛事,需向裁委会报备,经联合会同意后方可执裁。

第八章 裁判员管理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裁委会负责建立裁判员注册数据库,报联合会备案,由联合会并公布以下主要内容:

(一)裁判员姓名、注册申报单位、技术等级;

(二)联合会主办的赛事裁判员名单;

(三)联合会主办的赛事评选的优秀裁判员名单;

(四)裁委会对违规裁判员的处罚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一)警告:不按照裁判员选调文件按时报到。不按时出席裁判员集体活动。执裁过程中,经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行为;

(二)取消若干场次执裁资格: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2次警告或有妨碍公正执裁行为;不遵守赛区工作纪律;

(三)取消执裁资格1-2年:在赛区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明显失误;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在执裁工作中,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有违反联合会和裁委会工作纪律等行为;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全国性跆拳道赛事中,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裁判员培训、考试过程中有违规乱收费行为,有参与造假、作弊行为;

(六)终身禁止执裁资格:在各类跆拳道赛事中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由联合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在裁判员培训、考试过程中有违规收受财物,破坏裁判员资格认证考试的公正性。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会可以撤销裁判员资格,并列入联合会信用黑名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裁判员证书;

(二)不服从联合会相关政策及本管理办法,严重违纪行为;

(三)执载过程中野蛮、粗暴对待参赛人员,不遵守赛事秩序,劝阻和警告无效者;

(四)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赛事期间对裁判员的警告由该赛事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执裁资格的处罚,由仲裁委员会提出,报备裁委会同意执行

(三)取消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的处罚,由仲裁委员会提出,由裁委会报联合会同意后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管理工作由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秘书处负责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拥有最终解释权。